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8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依法惩治妨害预防、救治、控制疫情,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全市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。
一、阻碍医疗救护人员、疫情防疫人员、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;
二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;
三、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,故意传播病毒,危害公共安全的;
四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欺骗消费者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;
五、生产、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、劣药及伪劣口罩、手套、消毒水等防治、防护产品、物资的;
六、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破坏、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、设备的;
七、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,实施诈骗行为的;
八、非法堵塞道路交通,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;
九、非法捕杀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;
十、串联、煽动、组织非法游行、集会、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;
十一、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十二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扰乱疫情防控工作,影响社会秩序的。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
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|